实践中,公司章程因受到登记机关登记的限制,不能满足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愿,股东之间会另行约定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有冲突,以哪个为准?利益受损害的股东应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我们通过案例,尽量不用专业术语,让外行也能看得懂。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光明公司原股东甲与新股东乙签订股东协议并约定:“乙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收购甲公司80%的股权,光明公司董事会共3名董事,其中由甲委派1人,乙委派2人,董事会可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双方签署公司章程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及备案。 2015年11月,因公司需要甲参与经营,双方签署了股东协议,约定:“甲需要担任公司总经理3年。”但是并未修改公司章程。 2016年2月,因经营理念产生差异,乙委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决议并表决解聘甲的总经理职务。 律师分析: 一、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1、一般以变更后的股东协议约定为准。 第一,《公司法》37条、46条虽然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但是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股东协议是有效的,股东之间可以另行总经理的任免方式,只有没有其他约定时,才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操作。因此,股东协议与《公司法》46条不一致时,不会被认定协议无效。 第二,公司章程体现的是全体股东的意思,本案中,后签署的股东协议对章程内容进行修改,表示股东甲乙对章程有修改的意愿。 2、但更要考虑保护外部第三人利益。这里的对外部第三人,也包括未签订股东协议的股东,因为未签订股东协议的股东,并不知道其他股东之间存在股东协议。假设光明公司又进来了股东丙,此时,丙对甲乙之间的股东协议不知情。因此,除非事先约定,否则对甲任总经理职务一事,丙可以不予承认。 二、股东乙违反了股东协议,授意其委派到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解除股东甲的总经理职务,甲该怎么办? 甲可以通过撤销董事会决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按照《公司法》第22条,董事会决议撤销包括3种事由:(1)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2)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3)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这里关键点在于,是否可以将“股东协议”解释为“公司章程”? 本人认为,因为没有涉及到其他股东利益,章程约定与股东协议不一致的地方,后签署的股东协议更能体现出股东的真实意思,“公司章程”可以包含股东协议。如今董事会决议违反了股东协议,股东甲当然可以主张撤销董事会决议。 这与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观点也不矛盾,指导案例中法院是这样说:“即使没有原因或者原因错误,佳动力公司董事会都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解聘公司经理的权力。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一般不应介入公司内部事务。”言外之意,公司章程是股东的意思的体现,公司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办事,在本案中,后签署的“股东协议”更能体现出股东甲乙的真实意思。 三、甲在任期内被解除职务,是否有权以总经理身份要求光明公司补偿? 现在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公司法解释(五)》只规定公司在任期内解除董事,董事可以主张补偿。因此,总经理甲被解除职务,除非另有约定,法院不会支持补偿。 四、经验总结 法律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冲突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股东协议和章程有冲突时,要优先保护外部第三人,但也要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对于股东和公司来讲,完全可以通过事先约定去规避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