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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文,医疗器械分类大调整!新注册医疗器械公司必看! ...

2025-4-17 14:31| 发布者: 钱多多| 查看: 42| 评论: 0

摘要: 来源 | 国家药监局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2025年4月7日—5月7日。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 ...

来源 | 国家药监局


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2025年4月7日—5月7日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注:本规则中所指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含《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及历次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内容。


第三条 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


第四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 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预期达到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 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 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四)侵入器械 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暂时接触人体,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


(六)植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注:本规则中的“日”均为自然日。


(七)接触人体器械 直接或间接接触人体或者能够进入体内的医疗器械。例如通过能量间接接触人体的医疗器械;通过液路或气路接触人体的医疗器械,但不包括收集废弃体液的远端收集装置,如负压引流装置外接的人体废液收集器、引流袋。


(八)使用时限


1.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

2.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

3.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

4.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


(九)皮肤 完好皮肤表面。


(十)腔道(口) 口腔、鼻腔、食道、外耳道、直肠、阴道、尿道等人体自然腔道和永久性人造开口。不包括胃,也不包括除直肠以外的肠道。


(十一)创伤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十二)组织 人体体内组织,包括骨、牙髓、牙本质、眼表,不包括血液循环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


(十三)血液循环系统 血管(毛细血管除外)和心脏。


(十四)中枢神经系统 脑和脊髓。


(十五)独立软件 具有一个或者多个医疗目的,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实现预期目的,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的软件。


(十六)具有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 用于测定生理、病理、解剖参数,或者定量测定进出人体的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测量结果需要精确定量,并且该结果的准确性会对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产生明显影响。


(十七)慢性创面 各种原因形成的长期不愈合创面,包括静脉性溃疡、动脉性溃疡、糖尿病性溃疡、创伤性溃疡、压力性溃疡等。


(十八)体表创面 位于皮肤或腔道(口)表面的创面(包括拔牙后形成的创面),不包括眼球表面的损伤/创伤/创面。


(十九)吸收 某一非内源性(外部的)材料或物质,或其分解产物逐步通过细胞和/或组织或被细胞和/或组织同化的作用。


(二十)医疗器械附件 与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加部分,目的是使该医疗器械达到预期目的;或符合一些特定用途;或便于使用;或性能增强;或启动某些功能,以便于与其他设备的某些功能集成。


第五条 依据影响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的因素,医疗器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根据结构特征的不同,分为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


(二)根据是否接触人体,分为接触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


(三)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和是否接触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液体输送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不包含重复使用手术器械)、其他无源接触人体器械。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非接触式护理器械、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其他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液体输送器械、电离辐射器械、植入器械、其他有源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临床检验器械、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其他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四)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是否接触人体以及使用形式,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或者其产生的影响包括以下情形: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口)、创伤或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失控后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第六条 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分类判定。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


(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由多个医疗器械组成的医疗器械包,其分类应当与包内风险程度最高的医疗器械一致。按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组合包中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非医疗器械产品。


(二)可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疗器械附件,其分类应当综合考虑该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如果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不低于配套主体医疗器械的分类。


(三)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


(四)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不包括医用敷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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